木材进口报关如何申报?木材进口清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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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进口报关如何申报?木材进口清关注意事项?

木材进口报关如何申报?木材进口清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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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木材的定义

严格地说,木材是木本植物中大乔木的主干和大的枝干,以及少量小乔木的主干。但是通常意义上的木材,指的是大乔木的主干和大的枝干,尤其指的是大乔木的主干木材大致分为针叶材和阔叶材。针叶树材中没有导管,在木材横切面上看不见导管的管孔,又叫无孔材,而且这些木材材质较软,如松、柏、杉木等树种;阔叶树材中具有细胞腔较大的导管,在横切面上看得见导管的管孔,又叫孔材。阔叶树材还可按软硬分,如桦木、水曲柳、黄檀、蒙古栎、榆木等树材又硬又重,称为硬阔叶材,而杨木、椴木、泡桐等树材较轻软,故称软阔叶材。

       2、木材的密度。

木材密度是木材性质的一项重要指标,具有很大的实用意义。木材密度指单位体积木材的质量,单位为克/立方厘米或千克/立方米,通过木材密度可以判断木材工艺性质和物理力学性质(硬度、强度和干缩等)。由于木材的含水率状况不同,木材密度的概念也不同,通常木密度分为以下四种

(1)生材密度:阀倒的新鲜材称生材,其密度为生材密度。
(2)基本密度:全干材质量除以饱和水分时木材的体积为基本密度
(3)气干密度:指木材经自然干燥,含水率达到15%左右时的木材密度。
(4)绝干密度:木材经人工干燥,使含水率为零时的木材密度.通常,木材贸易、工厂生产中所说的密度就是指气干密度,这已经约定俗成。气干密度是木材长期使用状态下的密度,它因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及气干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现在规定气干材含水率为12%,即把测定的气干密度换算成含水率为12%时的值。

       3.木材的命名。

进口材无论用什么译名,一定要附上商品中英文名称和拉丁学名,因为树种的拉丁学名系全世界统一的名称

       4.木材的基本接合方法

(1)端接
端接是最简单的木材长度方向胶合的一种形式,即在木材的端部用横截锯锯成直角即可进行胶合,锯切时材料消耗少。

(2)斜接。
斜接是在板材端部加工成斜面,然后相互胶合的一种接长方法。

(3)指接
指接是从斜接发展起来的一种木材接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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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昊重点提示

在《海关税则》中,木材按照加工工艺、用途等可归入相关的税号。

1.通常带有树皮的作为薪柴用的短圆木段,应归入品目44.01项下

2.经进一步用刮刀修理或经机械削皮机削刮后表面光滑,可即作电报、电话或电力传输用的电线杆(通常涂上油漆、着色剂或清漆或者用杂酚油或其他物质浸渍),应归入品目44.03项下。

3.由树干或树杆段经粗劈成方(包括成半方形)的木材(其圆形表面用斧劈平或用粗锯锯平,成为截面为矩形、正方形的木材;特征是有斑斑的粗糙面和丝丝的树皮),应归入品目44.03项下。

4.通常用于支撑铁轨或电车轨道的基本成矩形截面的未刨木段,应归入品目44.06项下。

5.按基本纹理方向锯开或劈开,或经平切或旋切分开的厚度超过6毫米的木材(该木材不需要一定是矩形、正方形截面的,也不需要全长截面一定是一致的),应归入品目44.07项

6.锯成、刨切或旋切制成厚度不超过6毫米的薄板(可经刨平、砂光、端接或拼接),不论其是否实际用于饰面、制胶合板或其他方面(用于制小提琴、雪茄烟盒等),也不论其是否光滑、染色、涂布、浸渍、用纸或织物作背衬加强或制成仿镶嵌木的装饰薄板,均应贝归入品目44.08项下

7.如果集成材仅经刨光、砂磨或端接的加工工艺,应归入品目44.07项下(集成材是一种板材或方材平行纤维方向,用胶黏剂沿其长度、宽度或厚度方向胶合而成的材料)

8.如果集成材的任何一边、端或面已制成连续形状,不论其任意一边或面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结合,应归入品目44.09项下

9.既有端部接合又有拼接的集成材,根据其构成及用途,可以考虑归入品目44.18或44.21项下

10.用圆木头或木废料经机械碾磨所得的木片或木粒,也可以用其他木质材料(例如,蔗渣、竹子、稻草、秸秆、亚麻或大麻的碎片)经压紧或挤压而制得的各种长度、宽度、厚度的木质碎料板,通常用肉眼在边缘上可以看出其所含的木片、木粒或其他碎片的,应归入品目44.10项下。

11.用机械纤维分离或汽爆处理的小木片或用其他已纤维分离的木素纤维素材料制得的纤维板,不论其是否已经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其是否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加工、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均应归入品目44.21项下。

12.胶合板(用3层及以上薄板层叠胶合及压合制得)、单面饰板及类似多层板,不论其是否已经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其是否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加工、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均应归入品目44.12项下

13、所有经车制或任何其他方法制成的木制品和用镶嵌木制成的物品,并且在第四十四章品目44.12以前各品目未列名的物品,应归入品目44.21项下

14.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天然软木、废碎料、粉粒及粒状的,应归入品目45.01项下

15.除去表皮或粗切成方形,或长方块、正方块、板、片或条状的,应归入品目45.02项

16.软木制品根据其加工工艺应归入品目45.03或45.04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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